(2016)川152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唐科金与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科金,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5号申请执行人:唐科金,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组织机构代码73342983-2。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科金与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刘春琼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恒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