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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五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朱遂献与苗丙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遂献,苗丙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五初字第188号原告:朱遂献,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苗丙辉,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孟津县。原告朱遂献与被告苗丙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朱遂献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遂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遂献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遂献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博审 判 员  任永辉人民陪审员  许占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