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085号原告:殷某某,女,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某,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邓恒岩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