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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树强与翁国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强,翁国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440号原告李树强。被告翁国龙。原告李树强与被告翁国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原告李树强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翁国龙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因地址不明确,又无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送达上述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强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树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美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