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执行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李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9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李某罚金一案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故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甘刑初字第88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李军罚金部分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岑小艺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辽0211执19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军,男,1967年10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前革村南巷86号。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李军罚金一案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故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甘刑初字第88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李军罚金部分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书印审判员胡岩松审判员陈宏达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岑小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