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谭瑛与绵阳奇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贾积华、张建设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瑛,绵阳奇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贾积华,张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州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谭瑛,女,汉族,1961年10月29号,住址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绵阳奇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贾积华。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荆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贾积华,女,汉族,出生于1960年1月18日,住四川省梓潼县。被执行人张建设,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3月27日,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申请执行人谭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奇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贾积华、张建设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谭瑛依据(2015)崇州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绵阳奇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房产扣划被执行人贾积华存款52100元,现因被执行人财产由其它法院首查封,本案暂不能处置,申请人谭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谭瑛4628585.28元,已执行到位50000元,被执行人绵阳奇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贾积华、张建设尚欠申请人4578585.28元。二、终结(2015)崇州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