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裁定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303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大街。法定代表人陈胜利,系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家伦,系该单位劳动监察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杨宝忠,系该单位劳动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泽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南)人社监罚字[2016]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海南)人社监罚字[2016]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海南)人社监罚字[2016]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钢审 判 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王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