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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5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郭艺凯与郭振武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艺凯,郭振武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648号原告:郭艺凯。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景娥,1976年4月10月出生。被告:郭振武,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郭艺凯与被告郭振武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郭艺凯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艺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艺凯撤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艺凯负担审判员  金根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杭红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