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5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郭艺凯与郭振武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艺凯,郭振武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648号原告:郭艺凯。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景娥,1976年4月10月出生。被告:郭振武,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郭艺凯与被告郭振武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郭艺凯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艺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艺凯撤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艺凯负担审判员 金根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杭红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