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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何忠荣与田廷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荣,田廷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6民初3010号原告:何忠荣,女,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蒋保磊,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廷福,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永善县人,现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何忠荣与被告田廷福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忠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保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廷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忠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田廷福赔偿各项损失19060.8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0日14时许,我与田廷福在人家打麻将发生争执,起初双方只是争吵、对骂,后田廷福依仗年轻气盛,首先动手殴打我,虽然多人劝说拉架,田廷福仍然不愿停手,最终将身为弱女子的我殴打致伤。我被诊断为:1、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被凤阳县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我住院治疗花费近万元医药费,田廷福对此分文不付。为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田廷福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忠荣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凤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门诊医疗证明书、凤阳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田廷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何忠荣提交的赔偿清单,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本案中,何忠荣与田廷福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后,双方并没有正确对待,而是相互厮抓对方,厮打中,田廷福用拳头击打何忠荣面部,造成何忠荣受伤,从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此田廷福负有全部责任。何忠荣主张医疗费9259.44元,有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何忠荣主张营养费850元,因何忠荣实际住院15天,因此,应按其住院天数确定营养费,且营养费标准计算有误,故其营养费应为450元(15天×30元),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何忠荣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因何忠荣实际住院15天,因此,应按其住院天数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且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有误,故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450元(15天×30元),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何忠荣主张误工费3279.4元,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常年在城镇务工和收入情况,且系农村居民,故其误工费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农林牧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费应为3150.92元(37天×85.16元),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何忠荣主张护理费1972元,因何忠荣实际住院15天,因此,应按其住院天数确定护理费,且护理费标准计算有误,护理费应为1713.3元(15天×114.22元),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何忠荣主张交通费500元,虽然何忠荣未提供交通费票据证明实际发生了交通费,但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并结合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因素来考虑,本院酌情确定交通费为200元,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何忠荣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构成一般伤害,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何忠荣的合理损失为15223.66元(其中医疗费9259.44元、护理费171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450元、误工费3150.92元、交通费200元),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廷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何忠荣各项损失15223.66元;二、驳回原告何忠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忠荣负担30元,被告田廷福负担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姚 威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情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