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乡企物资经营公司与被执行人靳秀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乡企物资经营公司,靳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乡企物资经营公司,地址宁江区铁西街。被执行人靳秀芝,女,1968年7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乡企物资经营公司与被执行人靳秀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靳秀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承租的库房中腾出。二、被告靳秀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按每月800元给付原告前郭县乡企物资经营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腾出之日止的租赁费。三、驳回原告前郭县乡企物资经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后靳秀芝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做出(2016)吉07民终76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侞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萌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