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栖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与执行人江苏信诚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宁峰水泥粉体有限公司、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耿其专等追偿权纠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张健,谭影图,江苏信诚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宁峰水泥粉体有限公司,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耿其专,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中泰广场16楼。法定代表人郭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新合村友谊路边。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梅山村姚南组。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坟头村。法定代表人张健。被执行人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47号。法定代表人谭影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谭影图,女,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江苏信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1601室,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188号德基大厦27楼。法定代表人刘斌。被执行人南京宁峰水泥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光盛。被执行人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石埠桥工业园河东里75号。法定代表人耿其专。被执行人耿其专,男,汉族,1964年7月5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第三人刘海波,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信诚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宁峰水泥粉体有限公司、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耿其专、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张健、谭影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的(2013)栖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在审理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对耿其专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路X号XX栋XX-X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路X号XX栋XX-X号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70万元。并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第三人刘海波以56.3万元竞买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耿其专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路X号XX栋XX-X号房产归第三人刘海波所有。二、第三人刘海波持本裁定书到重庆市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第三人刘海波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明顺执行员  雷家顺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