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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向大花与曹文林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大花,曹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791号申请人:向大花,女,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曹文林,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大花与被执行人曹文林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文林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负债累累,暂无能力履行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宏开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