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红、王随意与西安百翼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雷德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王随意,西安百翼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雷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女,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随意,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百翼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雷德胜,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王随意与被执行人西安百翼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雷德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红、王随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51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24568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百翼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雷德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王随意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104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