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677号
原告:陆东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霞。
被告:陈涛。
被告:郭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东华与被告陈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东华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东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全部退还原告陆东华。
审判员 叶 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绥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