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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8677号

原告陆东华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东华,陈涛,郭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677号

原告:陆东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霞。

被告:陈涛。

被告:郭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东华与被告陈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东华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东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全部退还原告陆东华。

审判员 叶 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绥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