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执2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涛与被执行人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涛,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287-2号申请人孙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申请人孙涛与被执行人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2015)白水民初字第00426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王辉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辉在单位有工资收入,本院已冻结该工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2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期满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