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7执2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涛与被执行人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涛,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287-2号申请人孙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申请人孙涛与被执行人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2015)白水民初字第00426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王辉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辉在单位有工资收入,本院已冻结该工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2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期满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