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02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自力与何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力,何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3053号原告张自力,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何付红,女,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张自力诉被告何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张自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自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自力撤回起诉。本案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自力负担。审判员  谢安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 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