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初5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邓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5018号原告:邓某。被告:李某,1990年7月3日。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于2016年10月24日原告邓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员胡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