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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王心夏与祁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心夏,祁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8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心夏,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颍上县。被执行人:祁颍,女,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心夏与被执行人祁颍为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李向东审判员  万 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