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王心夏与祁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心夏,祁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8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心夏,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颍上县。被执行人:祁颍,女,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心夏与被执行人祁颍为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李向东审判员 万 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