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2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周良全与张桂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良全,张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937号申请执行人:周良全,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桂芝,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桂芝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桂芝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斌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