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奥金星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09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奥金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胡青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佑发,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奥金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何钦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虹,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78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盐田区,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出口合同协议》第五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该协议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作为合同的乙方,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科新路龙船头工业区2号C栋102室,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