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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德敏与吴增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敏,吴增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4执470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敏,××,务农职业。被执行人:吴增培。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德敏与被执行人吴增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0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增培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德敏于2016-06-3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增培外出,下落不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工商登记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324执47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正民初字第0184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德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