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5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光华、徐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光华,徐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5503号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宁一街47栋201房。法定代表人:刘日坤,总经理。被告:胡光华,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徐海燕,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光华、徐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淑健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人民陪审员 郝亚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诗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