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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20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郭晨晖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郭晨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20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龙川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5782215-0。负责人陈克勤,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燕,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开发区支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郭晨晖,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郭晨晖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调确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39610.6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西山二组91号房产,因该房产近期可能征收而不适宜拍卖。另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20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