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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9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与周芬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周芬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9437号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景园南会馆(13#楼)107室,组织机构代码:69385645-X。法定代表人:沈来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红,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芬芳,女,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芬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芬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芬芳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芬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