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2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曹世菊与江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世菊,江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21执61号申请执行人:曹世菊,村民。委托代理人:周德芬,村民。一××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江桂英,村民。本院在执行曹世菊与江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桂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涛审判员 刘静峰审判员 高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