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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行审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龙口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口市国土资源局,牛同义,徐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81行审83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地址,龙口市港城大道。法定代表人韩茂志,局长。委托代理人金晟鸣,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牛同义,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徐立强,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罚字[2016]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龙国土资罚字[2016]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5月26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可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再行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张卫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初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