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五连与陈一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五连,陈一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2070号原告:陈五连,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告:陈一舜,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原告陈五连与被告陈一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陈五连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五连以欲与被告陈一舜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五连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陈五连负担。审判员 周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