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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曹军华与苏州市信誉大药房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华,苏州市信誉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483号原告:曹军华。被告:苏州市信誉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东路154号。法定代表人:蔡国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曹军华与被告苏州市信誉大药房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曹军华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审判员 ��鞠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 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