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志妹与邹明刚、太和县赵庙汽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妹,邹明刚,太和县赵庙汽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1074号原告:陈志妹,女,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琼林,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明刚,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太和县。被告:太和县赵庙汽车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太和县经济开发区裕民东路北105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赵杰,队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3号(1-6楼)。主要负责人:方平,经理。原告陈杰妹与被告邹明刚、太和县赵庙汽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陈杰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杰妹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陈杰妹申请撤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杰妹撤诉。案件受理费104元,由陈杰妹负担。审判员 胡国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