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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9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69856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街道八委10组45,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三道岗镇久兴村久兴屯。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事实和理由: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相识逾十五年,双方于2011年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曾结婚一次,后协议离婚,2014年12月4日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再婚。但婚内双方经常争吵打闹,原告于2016年5月赴新疆后未归,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未具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庭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确认其证明力,据此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12月4日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10月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户口本及原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能否支持离婚诉求的判断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因家庭关系产生矛盾,但尚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曾经复婚,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增进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