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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宏勇、福州鸿霖鞋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宏勇,福州鸿霖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390号申请人:黄宏勇,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XX丹,福建夏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州鸿霖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申请人黄宏勇与被申请人福州鸿霖鞋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宏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福州鸿霖鞋业有限公司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申请人黄宏勇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东街大根路1号1#楼08附属间、203单元的房产作为申请担保,并自愿承担保全不当的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宏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州鸿霖鞋业有限公司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黄宏勇名下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东街大根路1号1#楼08附属间、203单元的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FZ字第××号)。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黄宏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吴清云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