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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8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黄某某等与陈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某某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778号原告(案外人):董某某。原告(案外人):黄某某。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莺,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关,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执行人):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被告(被执行人):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黄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黄某某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岑丽芬人民陪审员  黄秋芬代理审判员  何秀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