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朱建川与毕海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川,毕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248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川。被执行人毕海平。申请执行人朱建川与被执行人毕海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建川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34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毕海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申请执行人朱建川同意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字第344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朱建川退还毕海平房屋押金1500元”与本案案款进行折抵,被执行人毕海平主动将本案全部案款共计13969.2元(其中案款13831.2元,执行费138元)缴纳至本院。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朱建川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34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