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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盐城雷霆食品有限公司、徐珍秀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盐城雷霆食品有限公司,徐珍秀,李志霆,王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3367号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南港居民委员会花鸟市场。法定代表人:还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风险控制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虎,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雷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西区马沟方向居委会一组。法定代表人:徐珍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李中泽。被告:徐珍秀,盐城雷霆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志霆。被告:王玲玲。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公司)与被告盐城雷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霆公司)、李中泽、徐珍秀、李志霆、王玲玲借款暨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苏建虎、被告雷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李中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珍秀、李志霆、王玲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雷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799858.4元、逾期利息51708.19元(暂算至2016年4月25日),及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贷款本金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2、如雷霆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对其不能偿还部分,请求判令我公司对雷霆公司抵押的盐城市区盐龙街道办事处方向居委会4幢、2幢、1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李中泽、徐珍秀、李志霆、王玲玲对雷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雷霆公司、李中泽、徐珍秀、李志霆、王玲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5日、2014年11月12日,我公司与雷霆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各一份,约定我公司向雷霆公司出借本金800000元,合同并对借款用途、还款日期、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11月5日我公司与雷霆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雷霆公司以盐城市区盐龙街道办事处方向居委会4幢、2幢、1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并对抵押期限、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合同的效力等事项作了约定。同日,我公司与李中泽和徐珍秀、李志霆和王玲玲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李中泽、徐珍秀、李志霆、王玲玲为雷霆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1月12日,雷霆公司立据向我公司借款800000元,约定借款到日为2015年9月11日,借款月利率为15‰。借款后,雷霆公司支付了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的利息。借款到期后,雷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后于2015年12月9日归还借款本金141.6元。为维护我公司信贷资金的安全,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雷霆公司、李中泽答辩,雷霆公司向新都公司借款、李中泽为雷霆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事实,对新都公司的诉请无异议,请求依法处理。徐珍秀、李志霆、王玲玲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5日,新都公司作为贷款人与雷霆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城南新区新都农贷高借字[2014]第0053号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资信状况和担保情况等向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余额不超过2000000元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以借贷凭证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的业务,其贷款到期日的具体约定均不得超过2017年11月4日;本合同项下逐笔发放贷款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每月1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利息加付20%的利息;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和抵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同时,新都公司作为贷款人与雷霆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雷霆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新都公司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9月11日,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15‰,实行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10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20%的利息;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和抵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同日,雷霆公司作为抵押人、债务人,新都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债务人雷霆公司与抵押权人新都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城南新区新都农贷高借字[2014]第0053号最高额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的贷款业务所形成的最高本金余额为2000000元的债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贷款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抵押人同意债务人循环重复使用信贷资金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抵押人对发生的债务均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抵押权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贷产生的可得利息损失、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人同意将坐落于潘黄镇驻马沟办事处方向居委会、房权证号为都房权证字第××、11438号的房产和盐都国用(2012)第013000135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作为抵押物;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有关抵押物清单载明的抵押房产的产权证号为盐都房证字第11438号、盐房权证市区都02704**号,抵押的土地使用的证号为盐都国用(2012)第013000135号。抵押合同签订后,经盐城市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对有关抵押清单中载明的抵押财产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向新都公司发放了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证。当日,徐珍秀和李中泽、李志霆和王玲玲分别作为保证人与新都公司作为债权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为确保债务人雷霆公司与债权人新都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城南新区新都农贷高借字[2014]第0053号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贷款业务所形成的最高本金余额为2000000元的债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重复使用上述信贷资金,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贷款或同意债务人循环重复使用贷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担保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各保证人之间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抵、质押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在就该担保实现债权前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不予抗辩。上述合同签订后,新都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按约向雷霆公司的银行账户汇入案涉借款800000元,雷霆公司向新都公司出具了等额的借款借据,该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日期、到期日期、借款利率、还款方式与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相一致。借款后,雷霆公司结清了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的利息。借款到期后,雷霆公司归还新都公司借款本金141.6元及自2015年12月9日起的利息15000元,尚欠借款本金799858.4元及其余利息,经新都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此,新都公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新都公司与雷霆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及与李中泽和徐珍秀、李志霆和王玲玲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均应当依照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雷霆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李中泽、徐珍秀、李志霆、王玲玲为雷霆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案涉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新都公司要求雷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中泽、徐珍秀、李志霆、王玲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雷霆公司自愿以其坐落于盐龙街道办事处方向居委会4幢、2幢、1幢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270462)以及坐落于盐龙街道办事处方向居委会的土地使用权(地号为013-006-0024000)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经有权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新都公司对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盐城雷霆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858.4元及约定利息(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扣减盐城雷霆食品有限公司已付的利息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中泽、徐珍秀、李志霆、王玲玲对被告盐城雷霆食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盐城雷霆食品有限公司届期未偿付上述债务,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盐城雷霆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方向居委会4幢、2幢、1幢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270462)和坐落于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方向居委会的地号为013-006-0024000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16元,财产保全费48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586元,由被告盐城雷霆食品有限公司、李中泽、徐珍秀、李志霆、王玲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德祥审 判 员 杨梦萦审 判 员 安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伟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