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飞与被执行人吕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吕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飞,男,199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被执行人吕海军,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38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高飞与被执行人吕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吕海军价值5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