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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5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李官村民委员会,郭建,魏百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5495号原告: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任成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女,该银行工作人员。被告:章丘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李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李官村。法定代表人:郭河,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郭建,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魏百春,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丘农商行)与被告章丘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李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官村委)、郭建、魏百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农商行诉讼代理人周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官村委、郭建、魏百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丘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官村委偿还我行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08年6月29日起至2009年6月19日止,按11.205‰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16.8075‰的利率标准计算);2.保证人郭建、魏百春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6月29日,借款人李官村委与我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从我行借款12万元,借款金额、利率、期限具体以借款凭证为准。同日,郭建、魏百春与我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借款人李官村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08年6月29日,我行向借款人李官村委发放借款12万元,到期日为2009年6月19日,年利率为13.446%,有借款凭证为证。借款到期后,经我行信贷人员多次催收,被告李官村委、郭建、魏百春拒不偿还借款,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李官村委、郭建、魏百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予答辩、举证、质证。本案原告章丘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章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债权转让通知书各1份。经审查,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6月26日,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章丘农信)与被告李官村委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李官村委从章丘农信处借款12万元,借款用途处载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2008年6月26日起至2009年6月19日,年利率为13.446%;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每月20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同日,章丘农信与被告郭建、魏百春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郭建、魏百春为借款人李官村委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08年6月29日,章丘农信向被告李官村委的账户发放借款12万元,到期日为2009年6月19日。2015年4月20日,章丘农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李官村委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盖章,被告郭建、魏百春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并按捺手印,担保人签章的上方载明:担保人继续承担上述债务偿还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签收本通知书之日起两年。2016年5月20日,章丘农信改制为章丘农商行。章丘农信及章丘农商行已向借款人、保证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借款人、保证人向章丘农商行履行还款义务。至本案审理终结前,被告李官村委尚欠原告章丘农商行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章丘农信与李官村委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章丘农信与郭建、魏百春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官村委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郭建、魏百春应当依照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的承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章丘农信改制为章丘农商行后,已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借款人、保证人向章丘农商行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章丘农商行有权要求被告李官村委偿付借款本息,被告郭建、魏百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官村委、郭建、魏百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章丘农商行要求被告李官村委清偿借款本息,被告郭建、魏百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丘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李官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万元。二、被告章丘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李官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借款利息自2008年6月29日起至2009年6月19日止,以1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05‰计算;逾期利息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以1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8075‰计算)。三、被告郭建、魏百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被告章丘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李官村民委员会、郭建、魏百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