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琦贩卖毒品罪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903号罪犯陈琦,男,1988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琦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宣判后,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71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64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琦前两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及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琦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