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曾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曾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879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6号亚大时代大厦2304房。负责人:席发成,物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陵文,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艳,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荣。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曾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曾荣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正喜人民陪审员 徐瑞香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