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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3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与邹××、杨××罚金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邹××,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38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邹××,男。被执行人杨××,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邹××、杨××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本院(2016)京0117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邹××支付罚金二千元、被执行人杨××支付罚金二千元共计四千元,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执行联动系统多次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邹××、杨××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邹××、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邹××、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7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于思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