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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长顺与苗志刚、徐凤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1执146号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陈长顺与被执行人苗志刚、徐凤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吉0621执146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621执146号执行裁定书中第9、10行“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15,000.00元及利息”补正为“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15,000.00元及利息”。审判长  张立宝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乘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