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启赐申请执行文基奎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执71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赐,文基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717号申请执行人:陈启赐,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文基奎,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启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基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文基奎在隆昌县有住宅1套。因被执行人文基奎未履行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文基奎所有的、座落于隆昌县住宅1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