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梁广祥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刑初336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广祥,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户籍地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6)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广祥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广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梁广祥和黄文海、谢某与胡某1合伙办厂生产饮料产生矛盾。2015年12月14日下午4时许,在茂名市茂南区站前四路宝皇汽车用品店门前,胡某1被谢英每伙同二名男子进行殴打,强行拉上一辆小汽车,带到电白区沙院镇海尾一路口处,将胡某1交给被告人梁广祥等人。被告人梁广祥等人把胡某1带到七迳镇东山村委长山村背后山岭一间木屋,质问胡某1为何逃避办厂生产饮料一事,然后对胡某1进行殴打。15日凌晨左右,黄文海从深圳市赶回长山村与被告人梁广祥等人会合,继续对胡某1殴打、威逼、恐吓,强逼胡某1打电话给哥哥胡某2过来作担保。胡某2到来后不从,被告人梁广祥和黄文海等人又对胡某2进行殴打。15日早上6时许,由胡某2作担保人,胡某1写下二条借据,具体内容是:本人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现向黄文海借款人民币现金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另一条是22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借款限期12个月到期保证本息一次性还清。然后将胡某1、胡某2释放。2、2015年10月23日晚上20时许,村民杨木水和冯金棉等人驾驶粤K×××××丰田小霸主汽车在茂名市高新区七迳镇新一代网吧门前等人时,被告人梁广祥伙同他人驾驶一辆灰色大霸王小汽车来到七迳镇新一代网吧门前,车上人员持枪向粤K×××××丰田小霸主汽车方向射击,打烂“幸福新娘”婚纱的玻璃门和粤K×××××丰田小霸主汽车玻璃(经核价共1300元),村民杨木水和冯金棉等人幸免于受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广祥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广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其辩称起诉书指控不属实,其没有参与该事情。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广祥和黄文海、谢某与胡某1合伙办厂生产饮料产生矛盾。2015年12月14日下午4时许,在茂名市茂南区站前四路宝皇汽车用品店门前,胡某1被谢英每伙同二名男子进行殴打,强行拉上一辆小汽车,带到电白区沙院镇海尾一路口处,然后将胡某1交给被告人梁广祥等人。被告人梁广祥等人把胡某1带到七迳镇东山村委长山村背后山岭一间木屋,质问胡某1为何逃避办厂生产饮料一事,然后对胡某1进行殴打。15日凌晨,黄文海从深圳市赶回长山村与被告人梁广祥等人会合,继续对胡某1殴打、威逼、恐吓,强逼胡某1打电话给哥哥胡某2过来作担保。胡某2到来后不从,被告人梁广祥和黄文海等人又对胡某2进行殴打。15日早上6时许,由胡某2作担保人,胡某1写下二条借据,具体内容是:本人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现向黄文海借款人民币现金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另一条是22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借款限期12个月到期保证本息一次性还清。然后将胡某1、胡某2释放。经法医鉴定,胡某1、胡某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由。2、抓获经过、立案破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和梁广祥归案的情况。3、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经对梁广祥的人身、随身物品及住所进行搜查,未发现可疑痕迹物证。4、现场指认照片,证实梁广祥对其和胡某1等候黄文海和胡某2回来的位于东山长山村的小卖部进行了指认,对其和黄文海与胡某1、胡某2商量厂房债务问题的地点进行了指认;胡某1、胡某2对胡某1被非法拘禁地点进行了指认。5、借据、身份证及驾驶证指认及复印件,证实黄文海等人威逼胡某1写下欠款47万元的借据,共两张(一张25万,一张22万)。黄文海、胡某2、胡某1均对借据进行了指认。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证实案发期间梁广祥使用手机与黄文海等人通话情况。7、户籍资料及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梁广祥犯罪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8、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黄文海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同案犯黄文海的证言。证实其和胡某1、梁广祥、谢某在2014年11月份时合伙办厂做生产饮料生意,由胡某1提供技术,其、梁广祥、谢某三人提供资金。其和梁广祥两人共占4成股份,谢某占4成股份,胡某1占2成干股。胡某1当时说生产设备、技术师傅、办厂注册手续全部由他负责,且胡某1承诺如果三个月后办不成厂,他会赔偿其余所有人投资的钱。之后,其、梁广祥、谢某共投资了47万元用于购置生产设备和搭建厂房等。2015年1月份的时候,生产设备已经全部购置回来,厂房也已经搭建好,就差饮料厂的注册手续没有办好。到了2015年2月份,其几人就失去胡某1的消息,找不到他了。由于胡某1负责饮料厂的技术,设备调试等,找不到胡某1,办厂的事无法继续下去。之后其、梁广祥、谢某一直寻找胡某1,曾经多次到过胡某1家里,但一直没有寻找到他,而其几人投资47万元购置的生产设备和搭建的厂房也一直废置在那里。2015年12月14日下午17时许,当时其在深圳玩,接到朋友“七爹”的电话说在茂名一间修车店遇到胡某1,并将胡某1抓住了,其叫他与梁广祥联系。过了大约40分钟,梁广祥打电话给其,其说大概凌晨2时回到,叫梁广祥问胡某1怎样还钱,另外还叫胡某1哥哥胡某2回来写担保。之后其就在深圳驾驶汽车回茂名,途中梁广祥多次打电话给其,说他和胡某1一起在水东镇东湖附近,等其和胡某2回来处理。其叫梁广祥先带胡某1到其村(七迳镇东山村委长山村)小卖部处等其。12月15日凌晨2时许,其回到七迳镇东山长山村小卖部门前的大路边,看见梁广祥跟胡某1坐在胡某1的车上,梁广祥坐在驾驶座位,胡某1坐在副驾驶位,梁广祥和胡某1两人的手被手铐连在一起。其打开车门上车,问胡某1怎样处理办厂的事。胡某1答应负责,每个月还一部分,慢慢还清钱。凌晨3时许,梁广祥接到胡某2来到公庙处。其几人就在公庙处商量还钱的事情,一直谈到凌晨差不多5时。胡某1兄弟答应每个月还钱一万到一万五,一直到还清欠款,由胡某1和胡某2写一份借据。写完借据后,胡某1就要求其几人放他回去,其几人要求他将身份证和驾驶证由其几人保管,待其复印后再还给他,就让他们离开了。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4日16时左右,一名约30岁的男子开一辆银色丰田卡罗拉小汽车到其保皇汽车用品店修理音响。其在副驾驶室修理音响时,有两名男子上到该车后排座椅。接着又来了一名男子,然后他们四人一同驾驶车辆向火车站方向。约十分钟过后他们又回来了,然后三名男子将车主推上停在其店门前的一辆白色雅阁小汽车上。约2分钟后,车主从车上下来,另外3或4名男子从车上下来与车主争吵并互相推拉,车主见他们人多,所以向马路对面走去,那3或4名男子就追过去对面。见他们打架,其便回店铺里面了。不久,有人将白色雅阁开到对面洗车场附近。后来19时左右,另一名男子(不是车主)就将卡罗拉车开走。3、证人甘某(汽修厂经营者)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4日16时左右,有3或4名男子从对面追一名男子(该名男子没有穿上衣)到厂前空地处,他们几个人对着光着上身的男子殴打了几分钟。之后有一辆白色小汽车开入空地处,他们3或4个男子将被打男子抬上车后一起离开。4、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由黄文海、梁广祥和其出资,黄文海承诺其的那份钱由他负责,胡某1出技术办厂,后因胡某1失踪没办成,一直搁置到现在。2015年12月14日事发当晚梁广祥打电话告知其找到胡某1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梁广祥、黄文海找其帮忙做一宗酒水及饮料方面的生意,其答应帮忙,梁广祥答应不用其出钱,还会把百分之十的干股给其。没多久其就帮梁广祥、黄文海联系到做设备的厂家。大约过了三个月后,梁广祥就在茂港区沙院镇内某村开了一间工厂。设备买回来后其就找人帮忙调试,调好后其就离开去广州了。2015年12月14日16时许,其开车(粤K×××××)去到茂名市茂南区站前四路的宝皇汽车用品店修理车载音响时,几名陌生男驾驶小汽车来到,对其乱打然后抓上车带走。之后,梁广祥、黄文海等人和一些陌生男子先后来到,对其进行殴打,逼其写借据赔钱,并让其打电话叫其大哥胡某2过来担保。其被逼写了二张借据给他们,他们才将其和胡某2放走。2、被害人胡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4日19时许,其弟弟胡某1打电话来说他被梁广祥非法拘禁并被打到吐血了。梁广祥接过电话叫其回茂名在胡某1的借据担保人上签字。其回去的途中就打电话报警了。其回到茂名联络到梁广祥,梁广祥带其步行到了一个村里的公庙门前,其看见了其弟弟胡某1双手被手铐铐住,眼部被打肿了。黄文海就从身上拿两份借据出来,叫其在两份借据的担保人上面签字和写上身份证号码。其不肯写,旁边的人作势就要打其,其逼于无奈,又为了让他们肯早点释放胡某1,其不情愿地在借据上签了名字及写了身份证号码,而黄文海就强硬抓住其手指往两份借据上按了指纹。之后,其先开车走了,胡某1随后也被放走了。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梁广祥的供述。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和黄文海出钱给胡某1股分办厂,但由于胡某1的个人原因,厂办不成了,胡某1愿意承担所有的损失,在案发时,其和黄文海是与胡某1、胡某2自愿协商。在庭审过程中,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五、辨认笔录1、同案犯黄文海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胡某1是2015年12月14日被其非法拘禁及胁迫在借据上签名的人;辨认出梁广祥、黄俊标、黄金侨是2015年12月14日和其在长山村公庙处一起非法拘禁他人及胁迫他人在借据上签名的人员;辨认出胡某2为2015年12月15日被其胁迫在借据上签名担保的人员;辨认出黄金侨为与其一起非法拘禁胡某1的人员;辨认出谢英每就是2015年12月15日在市区抓获胡某1并将胡小雄交给梁广祥的人员“七爹”。2、被害人胡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非法拘禁其的黄文海、梁广祥以及在七迳镇东山长山村公庙处殴打其的黄俊标、黄金侨;辨认出殴打其并将其带回海尾路口交给梁广祥的谢英每。3、被害人胡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非法拘禁胡某1及胁迫其在借据上签名的黄文海、梁广祥;辨认出非法拘禁胡某1和阻拦胡某1劝架的黄俊标、黄金侨。4、被告人梁广祥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2015年12月14日在茂名市高新区七迳镇东山村委会长山村与胡某1、胡某2商量厂房债务问题的黄文海;辨认出2015年12月14日晚在茂名市高新区七迳镇东山村委会长山村与其及黄文海商量厂房债务问题的胡某1和胡某2。六、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胡某1被非法拘禁案的现场情况。七、鉴定意见1、(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5)15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胡某1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5)159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胡某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八、视听资料梁广祥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证实其在审判前的供述是侦查机关合法取得。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广祥犯寻衅滋事罪,经查,在本案现有证据中,仅有被害人一方的陈述指证了梁广祥实施了该项行为,没有其它证据可以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梁广祥也自始至终否认参与实施了该项行为,该项指控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梁广祥提出其没有参与该项行为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广祥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梁广祥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梁广祥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梁广祥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广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许培旺人民陪审员 罗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