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执字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育南与马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育南,马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81执字521号申请执行人:马育南,男,汉族,1977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马美娟,女,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育南与被执行人马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马美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美娟履行付还申请执行人马育南借款人民币27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美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美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蔡少雄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代理审判员 张炜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国龙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