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8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玉胜与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常熟珠江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胜,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常熟珠江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896号原告:马玉胜。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常熟珠江店,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珠江东路98号。负责人:杲闻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冬,公司员工。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181号。法定代表人:BRUNO,ROBERTMERCIER。原告马玉胜诉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常熟珠江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马玉胜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胜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玉胜负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