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庄东阳与王志忠、林双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东阳,王志忠,林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792号申请执行人:庄东阳,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王志忠,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林双华,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东阳与被执行人王志忠、林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