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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包立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立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638号罪犯包立金,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吴起县周湾镇牧新庄村。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以(2010)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立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2000元,刑期执行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24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118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包立金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包立金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包立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包立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立金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