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8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4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与常斌、顾明成、李存福、吉生术、赵芝银、王苏生、常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常斌,常喜,王苏生,赵芝银,吉生术,李存福,顾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8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金塔乡日畦村。负责人:刘宗旺,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常斌。被执行人:常喜。被执行人:王苏生。被执行人:赵芝银。被执行人:吉生术。被执行人:李存福。被执行人:顾明成。本院在执行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与常斌、顾明成、李存福、吉生术、赵芝银、王苏生、常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2014)凉民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各被执行人财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现因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信贤审判员 周茂山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永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