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谢永保、汪光洪、王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谢永保,汪光洪,王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段恒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代庄,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谢永保,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汪光洪,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继勇,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永保、汪光洪、王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6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2016)湘132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永保、汪光洪、王继勇对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借款本金120000元以及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执行到位金额5600元,其中扣除案件受理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执行立案费1700元。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较大额存款,也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湘132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湘元代理审判员 曾宪华代理审判员 杨 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