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6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刘五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刘五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6369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三路北侧第78/81街区中海万锦豪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1184542G。负责人:刘忠华。委托代理人:陈立勤,系原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陈达虎,系原告的员工。被告:刘五仔,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刘五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并于2016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冼文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瑞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