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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7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莲青、义乌市豪杰印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莲青,义乌市豪杰印刷有限公司,方豪,单旭辉,李伶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7044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向文、陈刚。被告:龚莲青。被告:义乌市豪杰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莲青。被告:方豪。被告:方。被告:单旭辉。被告:李伶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莲青、义乌市豪杰印刷有限公司、方豪、方瑶、单旭辉、李伶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