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7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莲青、义乌市豪杰印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莲青,义乌市豪杰印刷有限公司,方豪,单旭辉,李伶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7044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向文、陈刚。被告:龚莲青。被告:义乌市豪杰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莲青。被告:方豪。被告:方。被告:单旭辉。被告:李伶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莲青、义乌市豪杰印刷有限公司、方豪、方瑶、单旭辉、李伶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